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補字第956號原告 陳慧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從威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