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義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義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義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6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4日│100年3月31日│││晚間9時5分許│晚間7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0年度│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883號│偵字第9466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15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80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12月15日│├───┼────┼────────────┼────────────┤││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15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80號││├────┼────────────┼────────────┤││確定日期│100年7月19日│101年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度│高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457號│執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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