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劉和硯 相對人 林亿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裁定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1頁第2行中關於「2023年12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2023年12月25日」。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