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李淑霞 被告 林雨湘
陳炳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范振義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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