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張月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照玄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