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62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方明正間 因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1日102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林育幟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