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8號原告 劉靜瑜 被告 徐烈國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9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黃玥婷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