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李啓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2張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號)皆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2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