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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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里○街○○○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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