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7號
參加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一、參加人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9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
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僅表明係被告之債權人,並未具體表明係輔助 何造 參加,是故命參加人應具體表明。
三、茲命參加人須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究係輔助何造參加,逾期不繳及未具狀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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