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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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7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瑋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