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 劉熙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元科技園區第│彰化商業銀行竹北│100年2月10日│38,886元│DR0000000││││一期管理委員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