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告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0000-000000Z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0000甲000000Z於本案繫屬後,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死亡,未及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28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呂佩珊法官葉逸如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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