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庭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湘鈴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24,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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