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5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楊博勛 律師 陳沛羲 律師被上訴人 林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當事人請求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蘇姿月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