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景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106年10月27日前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須含借據、撥款證明、利率證明、還款明細等,並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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