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春雄
王 張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
6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29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442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730,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