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王俊男 被告 范璽聯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 律師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 律師被告 黃麟貴 被告 劉國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就被告黃永賜、王俊男、范璽聯、黃麟貴、劉國隆部分,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