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9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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