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函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函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函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違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12月10日110年5月28日至110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3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2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4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7日112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2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4日112年6月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