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川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川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川溪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16日111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72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54號111年度交訴字第144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5日112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54號111年度交訴字第1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31日112年7月10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