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林智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威文化
  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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