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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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0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白燿榮

被告 楊宗霖 即三晴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4,768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書、繳款明細表可參,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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