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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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0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白燿榮
被告 楊宗霖 即三晴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4,768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書、繳款明細表可參,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