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黃陳美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玉相 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2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6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11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