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丁○○
丙○○戊○○己○○壬○○辛○○癸○○○甲○○○庚○○乙○○
17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志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2,893,376元(尚不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日後查明再行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