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3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丁○○人原告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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