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票字第 2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司票字第 2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6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正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5 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