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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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67號聲請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狄彥君 律師相對人即參加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義芳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即參加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參加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16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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