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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