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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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鎧麟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