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明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明達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基簡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2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再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41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㈠、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85號裁定減刑,並與前開㈢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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