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40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玲選任辯護人陸正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2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5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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