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上訴人 賴秀容 被上訴人 張有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債權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刑事補充說明狀所示。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有富被訴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審諭知免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6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另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上訴人雖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語,惟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徵諸同條項前段之規定,至為明顯,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因未據原告聲請,已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合法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由而為裁判,如審理結果,認上訴為有理由,固應依法改判,如認上訴為無理由,即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無再適用上開條項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356號判例、83年度台附字第17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上訴審如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餘地。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審諭知免訴,並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則本院既認本件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關於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自亦應予以駁回,是上訴人於上訴審始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云云,於法尚有未合,自無法准許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