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泰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泰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泰陵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尤泰陵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其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97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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