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聲請人 袁靜如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安正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於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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