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六號被告 林紹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一○四年度台非字第八○號刑事判決,應對林紹緯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林紹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戶籍資料及退回之判決正本、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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