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八號聲請人 陳怡文 律師(即法院選任之再抗告人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 李佳潤 與相對人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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