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小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書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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