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 許吉成 代理人 黃正琪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第二點第九至十行關於「清償成數為7.76%」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成數為9.63%」。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當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495萬6,541元。││4.清償總金額:38萬4,768元。││5.總清償比例:9.6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217│27│├──┼───────────────┼─────┼───────┤│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67,398│3,981│├──┼───────────────┼─────┼───────┤││合計│3,994,615│4,008│├──┴───────────────┴─────┴───────┤│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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