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霖
林偉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