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5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蕭營樹
法定代理人 蕭妙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