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旻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26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旻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判決,並於114年5月6日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由同居人收受而合法送達,上訴人於114年5月19日已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紙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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