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欽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欽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陳文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罪│詐欺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共4罪│├──────┼──────────┼──────────┼──────────┤│犯罪日期│98.8.6│97.11.1│①98.6.20│││││②98.7.7│││││③98.7.14│││││④98.7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9099號│18650號│235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35號│98年度沙簡字第609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8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5│98.10.27│99.3.1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35號│98年度沙簡字第609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8號││決├────┼──────────┼──────────┼──────────┤││判決確定│98.10.26│98.11.23│99.3.29│││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55號(編號1、2定│第755號(編號1、2定│第8281號(編號3定應│││應執行刑11月)│應執行刑11月)│執行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