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8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8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國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翁國輝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翁國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108年間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湖簡字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簡卷第49-50頁)。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且其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犯行,罪質相同,被告屢經處罰,仍未悔改,足見被告之刑罰感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以資矯治。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竊取他人金錢,漠視
他人財產權,確屬不該;被告到案後雖坦承犯行,但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 陳信池 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從事水電維修工作、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200元,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繕本1份。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572號被告翁國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國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9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城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4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2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湖簡字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2年12月30日中午12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旁,見陳信池經營之水果攤位暫時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桌上擺放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200元得手後即徒步離去。嗣陳信池發覺上開財物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信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國輝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信池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暨截圖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最低本刑。又被告竊得之現金4,200元,為其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檢察官洪敏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