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優貝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12,500,000元,依原支付命令聲請日(民國98年2月11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價格1日圓兌換0.3803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柒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