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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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79號
上訴人丙○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被上訴人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林晏如
法官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