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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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79號

上訴人丙○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被上訴人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林晏如

法官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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