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40號

上訴人 黃愫姬

黃愫媛

黃愫文

黃逢義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洪瑋彤 律師

被上訴人 林黃秀珠

黃名妤

黃詔瑩

黃名秀

謝淑麗

被上訴人 黃逢德

黃逢仁

黃月明

黃周壹靜

黃鳳婕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粘世旻 律師

被上訴人 黃金龍

黃建元

黃金萬

黃明仁

黃震軒

黃湘紜

黃月紅

尤重明

黃澄汶

黃正治

卓翼

卓翼鐘

卓翼程

林小惠

黃美玉

賴文雄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怡如

被上訴人 邱逢榮

邱逢邦

邱麗華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逢崇

被上訴人 邱逢林

邱逢基

田兆光

田志偉

田荺彗

葉坤儀 (即 葉家和 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李龍生 律師

被上訴人 葉云蘭 (即葉家和之繼承人)

葉澤瀅 (即葉家和之繼承人)

葉秀瑾 (即葉家和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衞臨 (即葉家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伊倫

法官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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