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40號
上訴人 黃愫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洪瑋彤 律師
被上訴人 林黃秀珠
被上訴人 黃逢德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粘世旻 律師
被上訴人 黃金龍
卓翼 怡
卓翼鐘
卓翼程
林小惠
莊 黃美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怡如
被上訴人 邱逢榮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逢崇
被上訴人 邱逢林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李龍生 律師
被上訴人 葉云蘭 (即葉家和之繼承人)
葉澤瀅 (即葉家和之繼承人)
葉秀瑾 (即葉家和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衞臨 (即葉家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伊倫
法官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