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9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4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哲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汪怡君

法官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晏瑄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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