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4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哲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汪怡君
法官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晏瑄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4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哲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汪怡君
法官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晏瑄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