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2號

聲請人

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末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500元,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而僅於同年3月10日具狀稱:「…懇請法官依法將本案駁回。」等語,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