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39號債權人 呂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曹欣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觀諸其據以請求之票號PTA0000000支票1紙,因債務人曹欣琪為欣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其蓋章係緊接在欣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欣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故債務人曹欣琪應非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田秀珍